時間2021-12-11 09:21:00
關于《把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寫在清單上》 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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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從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場地條件、內控制度、專業能力、業務代理、執行政策、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筆者對相關規定進行了梳理,匯總了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希望對各代理機構做好相關業務有所幫助。
36.資格審查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明確,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87號令第四十四條指出,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37.組建評標委員會(抽取或選定評審專家)
抽取或選定評審專家是采購代理機構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之一。具體可參照《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74號令第七條、《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以下簡稱《磋商辦法》)第十四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十二條以及87號令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和四十九條的有關規定。
38.依法審查投標人的資格
87號令第四十四條規定,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